每日一问 | 视同工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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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龄的情形有哪些?
目前关于工龄的相关规定,都是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并非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视同工龄主要有如下情形:
1986年国家实行用工制度改革,明确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且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因此他们的缴费年限是其从1986年10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另外,1986年以前就业的固定工,即计划经济时期按规定(指标)招聘的工人,缴费年限是以其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如果缺乏相关录用手续,则劳动合同制用工时期的工龄可能不会被认定。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①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工龄计算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②非直读博士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非直读博士在国内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非公派出国攻读博士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非公派出国攻读博士,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退役士兵分为自主就业士兵和由政府安排就业士兵。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另外,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录用复转军人的,应当将复转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其工作年限,例如在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复转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其次,复转军人的军龄应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应将其现役期间的社会保险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